一、支持内容
以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提升产品开发质量,完善产业研发支撑环境为目标,对已建成运营的面向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予以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
(二)《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99号)。
(三)《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7号)。
三、支持数量和资助方式
支持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财政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对已建成运营的平台按平台上一年度新增投资额(仅限于仪器设备、工具软件等固定资产购置)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300万元。近两年获得市财政资助的平台不得重复申请。
支持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时间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平台已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等机构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
(三)平台已建成并正常运营服务,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功能定位和管理机制,拥有相应的服务设施、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主要面向中小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服务,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性。
(四)平台建设和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申报单位自有资金,且2014年度新增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财政资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四)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五)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颁发的检测、认证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平台发展规划、功能定位、运营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七)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职技术服务人员基本情况表、社会保险单位缴交明细表复印件(验原件)、主要专职技术服务人员的学历、学位和职称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网址: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
七、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5年6月23日至7月10日。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5年6月23日至7月15日。
(3)联系人:周后宏、卢伟明
联系电话:82107421、82107407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
八、申请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经贸信息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项审计——形成资助计划上报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资助计划报市财政委员会复核后公示(10天)——市经贸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委员会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财政委员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产业财政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五、其它
(一)同一单位建设内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多头申报。经核实属多头申报的项目,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申报单位责任。
(二)项目单位提交的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纳税等经营指标数据,应确保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为“不诚信企业”,且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